关于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公示
(第二轮第十七项整改任务)
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七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办法(2023年修订)》有关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 月25日至5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名书面向市委目标绩效办提出。联系电话:18781344225;邮寄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36号市委目标绩效办。
附件∶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七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市委目标绩效办
2024年4月25日
第二轮四川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七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整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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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实施方案》第十七项整改任务:2020年上半年,乐山市碳排放强度。上升较快,难以完成年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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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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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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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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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年度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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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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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全市降碳计划表,明确到7个区县16户重点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二、积极督促相关区县组织动员重点企业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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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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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印发《乐山市2020年第四季度规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耗量控制建议》,已明确7个区县16户重点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二、已督促相关区县组织动员重点企业执行计划。根据《四川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各市(州)“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结果的通报》和我市统计年鉴2020年数据,我市2020年度和“十三五”碳排放强度目标任务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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