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审车的相关事宜》的回复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按照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原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通知》要求,2019年底前,我市应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排放检验机构(I站)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维修信息后,不合格车辆再到同一家I站进行复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具合格报告。针对初检不合格的车辆,I站也应实时上传检验信息,不得无故办理检验业务退办手续。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市(州)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