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市环函〔2020〕199号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暂缓审批乐山市沙湾区金龟山煤矿(30万吨/年)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乐山市沙湾区金龟山煤矿:
你公司报送的《乐山市沙湾区金龟山煤矿(30万吨/年)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2020年10月3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明确规定:“经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项目核准、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未依法进行环评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对不符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因此,我局决定暂缓审批报告书,建议环评单位进一步强化政策符合性分析,充分论证项目与环环评〔2020〕63号文的符合性,报告书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我局审批。
报告书未经审批,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7日
抄送: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乐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乐山市沙湾生态环境局,乐山市四维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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