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等五个文件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20  来源: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等14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2018年9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厅等11家单位先后联合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自实行以来,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一定成效。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家单位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出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生态环境厅等14家单位组织对上述五个配套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思路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五个文件进行修订。

二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围绕解决配套文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回应地方需求,对损害赔偿责任、线索筛查、调查评估、磋商诉讼、修复与评估等程序作出针对性完善。

三是吸收借鉴省内外已经成熟的管理制度及实践做法,对部门职责分工、责任承担优先顺序、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形等进行细化明确。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主要修订内容

《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共三十条,包含附件3个。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部门责任分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以及科学技术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支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二是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是厘清各类责任关系,丰富责任承担方式,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独立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且具有优先性,可以依法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但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分类处置,探索分期赔付以及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分类赔付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四是拓展案件线索筛查渠道,包括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等共十类渠道。

五是细化案件办理程序及要求,包括初步核查时限及要求、可以不启动索赔的条件、调查内容、证据要求、修复要求等,明确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量化金额估算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以采用简易评估方式。

六是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协调机制、公众参与要求、年度报送及考核督办要求,表彰奖励规定等。

(二)《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共二十条,包含附件6个。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磋商程序部分时限要求,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磋商告知书的时限由提前15日改为提前7日,赔偿义务人反馈意见时限自磋商告知书送达之日7日改为3日。

二是明确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包括赔偿义务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磋商或未在磋商告知书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的;赔偿义务人无故不参与磋商会议或退出磋商会议的;经两次磋商,或者依规增加一次磋商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难以达成一致的;超过磋商期限,仍未达成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三)《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共十九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修复方案编制要求,应当根据赔偿协议或生效判决要求编制。

二是增加申请开展修复效果评估提交的材料,包括修复方案等。

(四)《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共十三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定义,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的资金。

二是规定了资金使用除外情形,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赔偿义务人修复或者由其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的,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三是区分了资金执收主体,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执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法院负责执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五)《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共十八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增加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的部门,即科学技术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明确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即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等规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