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和水产养殖者规模认定标准(试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乐山市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和水产养殖者规模认定标准(试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的要求,现将该标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要
1.文件名称:《乐山市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和水产养殖者规模认定标准(试行)》
2.政策制定:为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统筹推进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依据《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乐山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乐山市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和水产养殖者规模认定标准(试行)》。
3.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水产养殖者。
二、政策发布单位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553号
联系电话:0833-2411190
电子邮箱:599138763@qq.com
三、评估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乐山市四维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杨柳巷36号
联系电话:0833-2484551
联系邮箱:532110754@qq.com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您对本标准的态度?
2、您对本标准的意见或建议?
3、您认为本标准的主要社会稳定风险是什么?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及可采用的方式
依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乐府发〔2023〕6号)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但因《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需在2024年11月1日实行,为推进条例按时实施,故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本次公开之日起10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10月22日,期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将意见反馈给政策发布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单位。
附件:乐山市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和水产养殖者规模认定标准试行.doc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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