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乐山市2015年环境质量公报
发布日期:2016-05-03  来源: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一、2015年主要工作情况

2015年,市环保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扣“转型升级、美丽发展”工作主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生态市建设为载体,扎实推进污染减排,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着力维护环境安全,切实抓好生态建设,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市无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大渡河、青衣江水质稳定达到水环境质量Ⅱ类水域标准,岷江水质稳定达到水环境质量Ⅲ类水域标准。乐山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2015年,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乐山市中心城区达标天数比例为75.1%,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18.1%,中度污染为4.6%,重度污染为2.2%。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20、34、80微克/立方米。其中, PM10年均浓度值比基准年(2013年)下降20.8%,全面完成省下达的空气污染治理目标任务。乐山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二)污染减排成效明显,全面完成2015年度和“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扎实推进重点减排项目建设,加大对制浆造纸、钢铁烧结、燃煤电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已建成水泥脱硝设施等重点减排项目运行监管,进一步提高减排设施运行效率,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2015年实施减排项目150个,化学需氧量排放量4.5346万吨,比2014年下降3.97%,比2010年下降18.18%,氨氮排放量0.5311万吨,比2014年下降6.15%,比2010年下降16.50%,二氧化硫排放量4.4591万吨,比2014年下降0.08%,比2010年下降28.55%,氮氧化物排放量4.6676万吨,比2014年下降2.23%,比2010年下降9.89%,全面完成2015年度和“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我市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得分为90.98分,位列全省第4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提前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四川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分别对全省各市(州)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进行通报,我市因工作成绩突出,为全省减排目标任务完成做出了重要贡献,受到四川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省通报表扬。

(三)助推发展有力有为。抓好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行政审批事项均较法定时间提速60%以上。协助环保部完成成昆铁路项目环评审批,协助省环保厅完成仁沐新高速公路等 7个重大项目环评工作,市本级审批重大项目145个,没有因项目环评而影响重大项目建设进度。

(四)环境执法严格高效。加强污染源现场监察,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5000余人次,对900余户企业(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全年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企业66家,查封1家、关停取缔15家、限产2家;行政处罚案件131件(其中:违法排污案件34件,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案件15件,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案件82件),移送公安机关1件,行政查封1件,行政处罚金额共计306.04万元。

(五)环境安全切实保障。抓好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完成全市202家核技术利用单位2014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评估,完成16家核技术利用单位落实省环保厅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现场检查整改意见情况的核查等工作;妥善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成功处置3起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突发事件,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全市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六)生态创建和农村环境保护有序推进。牵头完成《乐山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2015年工作要点》、《乐山市环境污染防治改革实施方案》、《乐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革实施方案》;对《乐山市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建议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完成《乐山市生态功能区划》、《乐山市小流域污染防治规划》、《乐山生态市建设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犍为县、夹江县、金口河区通过省级生态县(区)验收,共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13个、省级生态乡镇6个、市级生态村69个,生态创建走在全省前列。

(七)环境宣传和监测卓有成效。以新修订的环保法施行为契机,在市政府常务会前集中学习环保领域法律法规2次;开办专题培训班3期,参训人员达300余人次;向市民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积极开展环保志愿者队伍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活动,群众生态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及时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每天定时在市新闻媒体上发布我市的环境质量状况,实时监测并发布包括PM2.5在内的监测数据以及AQI指数;乐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能力由174项增加为236项,共获得监测数据约32.9万个。

二、2015年污染物排放与处理利用情况

2015年,全市纳入环境统计的工业企业436家,工业总产值567.04亿元,工业用水量5.59亿吨(其中:新鲜取水量0.76亿吨、重复用水量4.83亿吨),煤炭消耗量674.13万吨,用电量100.73亿千瓦时,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削减,污染治理深度进一步加强,“三废”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详情见统计表。

乐山市2015年环境统计报告表

序号

分类统计指标

单位

数量


1

统计企业个数

436


2

统计企业总产值

亿元

567.04


3

工业用水量

工业用水总量

万吨

55863.52


4

其中:工业取水量

万吨

7594.14


5

其中:工业重复用水量

万吨

48269.38


6

煤炭消耗量

煤炭消耗总量

万吨

674.13


7

其中:燃料煤消耗量

万吨

604.90


8

燃料煤平均含硫量

%

0.70


9

燃料煤平均灰分

%

29.11


10

燃料煤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19.91


11

燃料油消耗量(不含车船用)

万吨

0.05


12

燃料油平均含硫量

%

1.01


13

焦炭消耗量

万吨

126.29


14

焦炭平均含硫量

%

0.74


15

焦炭平均灰分

%

13.33


16

天然气消耗量

亿m3

13.10


17

其他燃料消耗量

万吨标准煤

30.39


18

用电量

亿千瓦时

100.73


19

工业锅炉数

186


20

工业窑炉数

717


21

废水治理设施

废水治理设施数量

257


22

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

万吨/时

60.51


23

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

万元

9252.3


24

废气治理设施

废气治理设施数量

957


25

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

万m3/时

6822.88


26

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

万元

31100


27

脱硫设施

脱硫设施数量

22


28

脱硫设施处理能力

kg/时

30762.99


29

脱硫设施运行费用

万元

5443.4


30

脱硝设施

脱销设施数量

16


31

脱销设施处理能力

kg/时

6056.82


32

脱销设施运行费用

万元

6018


33

除尘设施

除尘设施数量

871


34

除尘设施处理能力

kg/时

477718.91


35

除尘设施运行费用

万元

17835.6


36

废水排放

废水排放总量

万吨

13484.29


37

其中:工业源废水排放总量

万吨

5097.94


38

其中:城镇生活源废水排放总量

万吨

8374.56


39

其中:集中式治理设施废水排放总量

万吨

11.79


40

排放废水

中污染物量

1.COD排放总量

45346


41

其中:工业源排放COD

4537.91


42

其中:农业源排放COD

16815.37


43

其中:城镇生活源排放COD

23943.31


44

其中:集中式治理设施排放COD

49.41


45

2.氨氮排放总量

5311.25


46

其中:工业源排放氨氮

387.99


47

其中:农业源排放氨氮

1811.94


48

其中:城镇生活源排放氨氮

3099.95


49

其中:集中式治理设施排放氨氮

11.37


50

3.总氮排放总量

14681.54


51

其中:工业源排放总氮

662.29


52

其中:农业源排放总氮

9873.25


53

其中:城镇生活源排放总氮

4136.00


54

4.总磷排放总量

1780.16


55

其中:工业源排放总磷

32.95


56

其中:农业源排放总磷

1361.17


57

其中:城镇生活源排放总磷

385.90


58

工业废水处理总量

万吨

7769.34


59

工业废水排放量

万吨

5097.94


60

其中:工业废水直接排入环境量

万吨

4879.92


61

其中:工业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

万吨

218.02


62

工业废水COD产生量

70506.62


63

工业废水COD排放量

4537.91


64

工业废水氨氮产生量

2461.22


65

工业废水氨氮排放量

387.99


66

工业废水总氮产生量

3450.47


67

工业废水总氮排放量

662.29


68

工业废水总磷产生量

52.76


69

工业废水总磷排放量

32.95


70

工业废水石油类产生量

405.54


71

工业废水石油类排放量

16.00


72

工业废水挥发酚产生量

kg

106362.01


73

工业废水挥发酚排放量

kg

5136.27


74

工业废水氰化物产生量

kg

16686.37


75

工业废水氰化物排放量

kg

16.06


76

工业废水砷产生量

kg

3.33


77

工业废水砷排放量

kg

3.33


78

工业废水铅产生量

kg

38.73


79

工业废水铅排放量

kg

37.73


80

工业废水镉产生量

kg

1.99

81

工业废水镉排放量

kg

0.69

82

工业废水汞产生量

kg

1.33

83

工业废水汞排放量

kg

1.21

84

工业废水总铬产生量

kg

21979.46

85

工业废水总铬排放量

kg

1224.47

86

工业废水六价铬产生量

kg

9257.40

87

工业废水六价铬排放量

kg

809.19

88

工业废气排放量

亿m3

2358.62

89

工业企业二氧化硫产生量

72411.12

90

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45402.44

91

工业企业氮氧化物产生量

55692.17

92

工业企业氮氧化物排放量

46429.65

93

工业企业烟(粉)尘产生量

1484933.52

94

工业企业烟(粉)尘排放量

35530.49

95

区域二氧化硫排放

区域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48420

96

其中:工业源排放

45402.44

97

其中:城镇生活源排放

3017.56

98

其中:集中式治理设施排放

0.00

99

区域氮氧化物排放

区域氮氧化物排放总量

55438.66

100

其中:工业源排放

46429.65

101

其中:城镇生活源排放

542.01

102

其中:机动车排放

8467.00

103

其中:集中式治理设施排放

0.00

 

以上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等原因,总量与各分项值之和略有差异;

 

三、2015年环境质量状况

2015年,乐山市和峨眉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分别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评价;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域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降水评价采用pH<5.6作为酸雨评价依据;声环境质量评价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1、乐山市中心城区

2015年,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乐山市中心城区达标天数比例为75.1%,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18.1%,中度污染为4.6%,重度污染为2.2%。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20、34、80微克/立方米。同比,二氧化硫持平、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分别上升了9.7%、5.3%。

2、 峨眉山市中心城区

   2015年,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评价,峨眉山市中心城区达标天数的比例为93.4%,与上年相比上升了21.3个百分点。要污染物为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0.022、0.027、0.089毫克/立方米。同比,二氧化硫下降了12.0%、二氧化氮持平,可吸入颗粒物(PM10)上升了1.1%。

(二)降水

1、乐山市中心城区

2015年,乐山市中心城区降水pH均值范围为7.08-8.18,降水pH均值为7.60,无酸雨发生,属非酸雨区。与上年相比,降水pH均值上升了0.76。

2、 峨眉山市中心城区

2015年,峨眉山市中心城区降水pH均值范围为3.98--8.13,降水pH均值为5.17, 酸雨pH均值为4.76。与上年相比,降水pH均值无变化,酸雨pH均值上升了0.1;酸雨频率为30.6%,同比上升了9.4个百分点;酸雨量占总雨量的比例为36.8%,同比上升了6.9个百分点。

(三)地表水环境质量

2015年, 岷江乐山段及其主要支流地表水监测共设置了9个监测断面,监测断面达标率为77.8%,同比无变化。其中Ⅰ-Ⅲ水质的断面占77.8%,Ⅴ类水质的断面占11.1%,劣Ⅴ类水质的断面占11.1%。见下表。

 

  2015年地表水断面水质评价结果表

河流名称

断面名称

所在县(区)

规定

类别

同比

类别

实测

类别

主要污染指标/

超标倍数

大渡河

李码头

市中区


龙溪河

龙溪河

沐川县


马边河

马边河

犍为县


茫溪河

茫溪大桥

五通桥区

劣Ⅴ

劣Ⅴ

总磷/3.10,氨氮/0.75,高锰酸盐指数/0.34

岷江

河口渡口

犍为县


马鞍山

市中区


悦来渡口

市中区

总磷/0.50

青衣江

木城镇

夹江县


姜公堰

市中区


 

岷江乐山段:水质良好,水质类别为Ⅲ类。同比水质有所好转。

青衣江、大渡河:水质优,水质类别均为Ⅱ类。同比水质无变化

龙溪河、马边河:水质良好,水质类别均为Ⅲ类。同比水质无变化。

茫溪河:水质受到重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水质类别为劣Ⅴ类。同比水质无变化。

(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1、2个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2015年2个市级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

2、10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2015年10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断面(含1个地下水断面、1个水库)所测项目全部达标。

(五)声环境质量

1、乐山市声环境质量

1.1 功能区噪声

    2015年,乐山市各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各功能区昼间和夜间点次达标率均为100%。同比,四类区夜间点次达标率有所上升,其余各功能区昼间和夜间点次达标率无变化。

1.2 区域环境噪声

2015年,乐山市区域环境昼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2.1分贝,声环境质量状况较好。同比上升了0.4分贝。

1.3 交通

2015年,乐山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值为62.9分贝,无超标路段,声环境质量状况好。同比上升了1.5分贝。

2、峨眉山市声环境质量

2.1 功能区噪声

    2015年,峨眉山市市各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各功能区昼间和夜间点次达标率均为100%。同比,各功能区昼间和夜间点次达标率无变化。

2.2 区域环境噪声

2015年,峨眉山市区域环境昼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 55.6分贝,声环境质量状况一般。同比下降了0.2分贝。

2.3 道路交通噪声

2015年,峨眉山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值为66.8分贝,无超标路段,声环境质量状况好。同比下降了1.0分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