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嘉州智能制造产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7-19  来源: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关于对嘉州智能制造产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嘉州智能制造产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719-2024725日(共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83321300802427367(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0833-2130080

   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553181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建设项目的情况:

(一)项目名称:嘉州智能制造产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

(二)建设地点: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石鼓寺村1(中心坐标为:东经:103°40′6.59″,北纬29°34′17.45″

(三)建设单位:乐山嘉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四川天和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嘉州智能制造产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总处理规模为8000m3/d,分两期建设,近期配套建设1600m3/d的中水回用系统,远期配套建设1600m3/d的中水回用系统,共计3200m3/d。厂区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斜筛、调节池、加药间、鼓风机房及配电房等土建及设备和综合楼、门卫等按远期一次建成;其余均按近期及远期规模单独设计建设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大气污染治理措施: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要求和《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要求,将施工扬尘治理纳入施工环境监理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六个百分百的施工要求,落实打围施工湿法作业,临时露天堆存的表土、建渣等采取防尘网遮盖,采取喷雾抑尘、洒水抑尘、加强道路清扫等减少施工扬尘。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使用合法备案的施工机械,禁止使用不合格劣质柴油。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目全部外购商品混凝土,不涉及砂石混凝土现场搅拌。

项目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筛网机房、调节池、水解酸化池、A2O生化池中厌氧及缺氧池等采用加盖封闭,污泥处理区设置独立封闭房间,恶臭气体经收集后进入生物滤池进行处理。项目设置生物滤池1座,废气经生物滤池处理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项目设置食堂1座,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设施处理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后,由专用烟道引至食堂所在建筑物的屋顶排放。

2、水污染治理措施:项目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附近农户现有治理设施收集处理。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后回用

项目废水主要包括贮泥池上清液、污泥脱水间脱水滤液、滤布滤池反冲洗废水、超滤纳滤浓水及生活污水等。其中,贮泥池上清液(200m3/d)和污泥脱水间脱水滤液(129.2m3/d)返回细格栅处,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滤布滤池反冲洗水(80m3/d)来自项目处理后的尾水,反冲洗水返回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超滤纳滤浓水(960m3/d)返回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管道输送至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期噪声污染控制要求,优化施工作业时间,严格落实中高考期间禁噪要求,禁止夜间施工。

运营期选用低噪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加强绿化、加强管理。

4、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加强施工期土石方暂存、处置,尽量就地回填平衡,减少土石方外运处置量;临时剥离的表土应实施就地保护,集中堆存后用于后期绿化;无法就地平衡的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当地政府指定地点回填。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依托附近乡镇统一收集处理。

5、运营期生活垃圾、栅渣、沉砂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废滤布、废滤芯、废超滤膜、废纳滤膜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在线监测废液、废机油及含油抹布、实验室危废(含实验室废液、过期试剂、废弃药品包装等)、废弃紫外灯、废弃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污泥应根据危废鉴定结果,若属于危险废物,则交由危废单位处置,若不属于危险废物,可以送有资质单位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理。

5、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作业方案,禁止大开大挖,严格落实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进一步降低施工对生态的影响。

(七)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通过网上公示、登报公示、张贴公告等形式对环评信息进行了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信息公开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