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乐山五通桥己昶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十万吨净水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乐山五通桥己昶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十万吨净水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21日-2025年2月27日(共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833-2130080、2427367(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传 真:0833-2130080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553号1816室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建设项目的情况:
(一)项目名称:乐山五通桥己昶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十万吨净水剂项目
(二)建设地点: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栗镇会云村六组(中心坐标为:东经:103°51'05.91",北纬29°22'09.98")
(三)建设单位:乐山五通桥己昶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四川省众诚瀚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新建5万吨/年聚氯化铝生产线及配套设施;新建5万吨/年聚合硫酸铁生产线及配套设施。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大气污染治理措施: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要求和《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要求,将施工扬尘治理纳入施工环境监理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六个百分百”的施工要求,落实“打围施工”和“湿法作业”,临时露天堆存的表土、建渣等采取防尘网遮盖,采取喷雾抑尘、洒水抑尘、加强道路清扫等减少施工扬尘。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使用合法备案的施工机械,禁止使用不合格劣质柴油。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项目全部外购商品混凝土,不涉及砂石混凝土现场搅拌。
项目聚氯化铝生产线产生的盐酸储罐废气、聚氯化铝生产投料废气和聚氯化铝生产反应废气,由管道收集后进入“水喷淋+碱喷淋”系统处理后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中的限值要求,由23.8m排气筒达标排放。聚合硫酸铁生产线产生的硫酸储罐废气、聚合硫酸铁生产投料废气和聚合硫酸铁生产反应废气,由管道收集后统一进入“水喷淋+碱喷淋”系统处理后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中的限值要求,由23.8m排气筒达标排放。主要废气无组织排放环节包括未完全收集投料废气及化验室废气等,生产车间封闭,原料暂存区配备2台洒水喷雾装置,全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厂界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硫酸雾和氯化氢厂界浓度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中的限值要求。
2、水污染治理措施:项目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后回用。
项目产生的聚氯化铝生产压滤废水、聚氯化铝生产水喷淋废水、化验室废水、部分地坪清洗废水、部分设备清洗废水、部分蒸汽冷凝水、部分初期雨水、聚氯化铝生产碱喷淋废水、聚氯化铝生产循环冷却废水全部返回聚氯化铝生产线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聚合硫酸铁生产压滤废水、聚合硫酸铁生产水喷淋废水、部分地坪清洗废水、部分设备清洗废水、蒸汽冷凝水、部分初期雨水、聚合硫酸铁生产水喷淋废水、聚合硫酸铁生产循环冷却废水全部返回聚合硫酸铁生产线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期噪声污染控制要求,优化施工作业时间,严格落实中高考期间禁噪要求,禁止夜间施工。
运营期选用低噪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加强绿化、加强管理。
4、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加强施工期土石方暂存、处置,尽量就地回填平衡,减少土石方外运处置量;临时剥离的表土应实施就地保护,集中堆存后用于后期绿化;无法就地平衡的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当地政府指定地点回填。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依托园区内附近公共环卫设施统一收集处理。
5、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废废铝酸钙包装袋、废氢氧化铝包装袋、废氧化铁包装袋交由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利用,聚氯化铝生产线压滤渣、聚合硫酸铁生产线压滤渣交由建材等企业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化验室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等经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接收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6、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作业方案,禁止大开大挖,严格落实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进一步降低施工对生态的影响。
(七)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通过网上公示、登报公示、张贴公告等形式对环评信息进行了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信息公开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