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市环函〔2023〕61号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乐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346号),为进一步规范乐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乐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对照抓好贯彻落实。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
乐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乐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3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吊车等机械类型。
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可上道路行驶的移动机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的技术支持,负责乐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材料的信息审核、标识标牌和信息采集卡制作、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申报登记平台的运行维护。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材料的受理、发证、业务指导及日常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和个人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标志申领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由其所有者(以下简称“机械所有者”)向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报机械的基本信息、机械所有者信息等,并申领标识标牌和信息采集卡,将其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信息采集卡背面加盖“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公章后生效。
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应在属地设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办事窗口,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新购置和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机械所有者应在购置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报。
已在市外完成申报登记并申领标识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申报异地备案。
第六条机械所有者可通过乐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系统(APP、微信小程序)在线办理申报登记或至属地生态环境局(分局)办事窗口办理。
第七条机械所有者申报登记时应提交申报登记表、单位或个人证明材料、机械证明材料等,具体包括:
(一)申报机械照片,包括机械全身照(机身不同角度照片三张:正面、后面、45度左前或右前)、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机械环保代码、环保信息标签以及其他可补充资料照片(车牌、其他铭牌、驾驶员操作证等)。上传的照片可清晰辨认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发动机型式核准号、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等信息。
(二)机械所有者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信息。机械所有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信息。
第八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的判定,按照以下步骤依次进行:
(一)有机械环保信息标签的,按照标签上环保信息公开编号判定。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为24位,按第6位对应的排放阶段编号判定。
(二)有发动机铭牌的,按照铭牌上发动机型式核准号/发动机信息公开编号/信息入库号判定。型式核准号为16位,按第6位对应的排放阶段编号判定;发动机信息公开编号/信息入库号均为24位,按第6位对应的排放阶段编号判定。
(三)场内车辆按照车辆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确定排放阶段。
(四)无环保公开信息的:柴油机械生产日期在2009年9月30日及以前的,判定为国I排放阶段;生产日期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的,判定为国II排放阶段;生产日期在2016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的,判定为国III排放阶段。场内车辆按照生产日期相应的新车排放标准判定排放阶段,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机械所有者提交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材料后,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并按照编码规则确定环保登记号码;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机械所有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对机械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样式,制作非道路移动机械标识标牌和信息采集卡。申报登记相关工作经费和首次制作标识标牌与信息采集卡的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机械所有者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标识标牌和信息采集卡制作完成后,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应通知机械所有人至办事窗口领取标识标牌和信息采集卡。机械所有者领取标识标牌和信息采集卡后,应将标识标牌固定于机械的显著位置(原则上固定于机身外侧靠近驾驶室位置),并将附有标识标牌的机械完整照片上传申报登记系统,信息采集卡应固定于机械前窗玻璃处。
第十二条乐山市申报登记的机械发生市内转让后,机械所有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申报途径提交机械转让协议等材料申请信息变更,经平台审核后变更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机械发动机改装适用于国III及以下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发动机改装应在确保机械安全性的前提下,原则上采用原厂发动机改装方式,改装用发动机应符合国家、省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改装完成后,机械所有者应通过申报途径提交改装前后照片、具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机械排放合格报告、改装承诺书等材料,由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后,重新确定排放阶段和环保登记号码,换发标识标牌和信息采集卡。
第十四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外观显著变化等登记信息变化的,机械所有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申报途径申请变更,上传相关变更信息资料、改装前后照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卡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识的,机械所有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申报途径申请补办,并说明原因。非道路移动机械标识标牌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识的,机械所有者应按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样式,自行制作后重新悬挂在机身上。
第十五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停用的,机械所有者应通过申报途径提交注销申请,经平台审核确认并收回信息采集卡,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机械所有者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机械所有者在申报登记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机械所有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合法使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通过信函、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12345等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附件1: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技术要求.pdf
附件2:四川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序号编码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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