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市辐射环境监测站部分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市辐射环境监测站: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根据《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决定委托你单位部分辐射环境监督管理职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你单位承担下列工作
(一)承担我局负责审批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工作。
(二)承担我局负责颁发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承担我局负责的放射性物品启运前的辐射安全现场检查工作。
二、你单位应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安排具有相关资质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承担相应工作,定期接受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和考核。
三、你单位在检查中发现受检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线索,应及时上报我局,构成立案的移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案查处,并做好配合工作。
四、请你单位认真履行好职责,搞好技术支撑服务,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我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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