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申报绿色标杆工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1  来源: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关于申报绿色标杆工地的通知

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关部门:

为减轻或消除工程建设对我市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4部门联合编制了乐山市绿色标杆工地系列建设指南,鼓励施工工地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扬尘治理水平。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乐山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具体见建设指南第二条)

二、申报主体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三、申报条件

乐山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符合乐山市绿色标杆工地建设指南(附件13)。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县(市、区)、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绿色标杆工地,提交《乐山市绿色标杆工地申报材料》(附件4)。

(二)县(市、区)、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查验后,符合绿色标杆工地建设要求的,在《乐山市建设工程绿色标杆工地申报材料》中签署同意意见并报市级主管部门。

(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或监管平台线上抽查审核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四)对达到绿色标杆工地建设要求的施工工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执行相应豁免政策。

五、动态管理

(一)申报绿色标杆工地的项目经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自身施工特点及管理需要,按照乐山市建筑施工绿色标杆申报要求,加强绿色标杆工地各项措施动态管理。

(二)各县(市、区)、高新区施工工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绿色标杆工地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特别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对照绿色标杆工地建设要求,加大线上线下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退出机制

六、退出机制

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绿色标杆建设要求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污染事故的,在各类督查、巡查、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突出问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撤销绿色标杆工地称号并向社会公示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

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211744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环保科2109079

市交通运输局建管科2428529

市水务局规建科2428234

关于申报绿色标杆工地的通知.doc

附件:1.乐山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色标杆工地建设指南(试行)

2.乐山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绿色标杆工地建设指南(试行)

3.乐山市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绿色标杆工地建设指南(试行)

4.乐山市绿色标杆工地申报材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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