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绿色标杆工地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减轻或消除工程建设对我市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4部门联合编制了乐山市绿色标杆工地系列建设指南,鼓励施工工地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扬尘治理水平。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乐山市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具体见建设指南第二条)。
二、申报主体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三、申报条件
乐山市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符合乐山市绿色标杆工地建设指南(附件1—3)。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县(市、区)、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绿色标杆工地,提交《乐山市绿色标杆工地申报材料》(附件4)。
(二)县(市、区)、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查验后,符合绿色标杆工地建设要求的,在《乐山市建设工程绿色标杆工地申报材料》中签署同意意见并报市级主管部门。
(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或监管平台线上抽查审核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四)对达到绿色标杆工地建设要求的施工工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执行相应豁免政策。
五、动态管理
(一)申报绿色标杆工地的项目经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自身施工特点及管理需要,按照乐山市建筑施工绿色标杆申报要求,加强绿色标杆工地各项措施动态管理。
(二)各县(市、区)、高新区施工工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绿色标杆工地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特别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对照绿色标杆工地建设要求,加大线上线下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退出机制。
六、退出机制
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绿色标杆建设要求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污染事故的,在各类督查、巡查、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突出问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撤销绿色标杆工地称号并向社会公示,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
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211744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环保科2109079
市交通运输局建管科2428529
市水务局规建科2428234
关于申报绿色标杆工地的通知.doc
附件:1.乐山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色标杆工地建设指南(试行)
2.乐山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绿色标杆工地建设指南(试行)
3.乐山市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绿色标杆工地建设指南(试行)
4.乐山市绿色标杆工地申报材料(模版)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乐山市交通运输局 乐山市水务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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