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市环发〔2024〕8号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川环规〔20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乐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乐山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乐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2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乐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举报乐山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后,给予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三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分类奖励、属地管理,由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奖励,举报奖励金按属地原则纳入市与县生态环境机构经费清算,由属地县(市、区)承担奖励经费。省级直接查处的举报和跨行政区划的举报,原则上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奖励。
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经其同意,可以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环保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四条加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对被举报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不满5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四)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4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五)对被举报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6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六)对被举报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涉嫌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本条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第六条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五条第一款所列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举报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分别按照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若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奖金平均分配给共同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人再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七条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三章 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乐山市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乐山市12345热线;
(二)来信来访举报:乐山市人民政府信访接待部门和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接待科室;
(三)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http://ssthjj.leshan.gov.cn;
(四)乐山电视台设立的“环保曝光台”新闻栏目;
(五)综治网格等其他举报途径。
第九条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
第十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编造、诬告;
(二)举报内容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
(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四)举报人需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五)举报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六)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四章 奖金发放
第十二条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移送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经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举报人领奖。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
第十三条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授权书)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办,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信息远程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举报人未受到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四条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举报人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负责有奖举报案件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对有奖举报案件材料的信息及处理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举报人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或者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者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和乐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乐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乐市环发〔2020〕35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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