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四川省乐山锐丰冶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发布日期:2024-05-29  来源: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环罚〔2024〕4号

被处罚对象:四川省乐山锐丰冶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729805567K

法定代表人:吴仕伦身份证号码:51**************10

主要违法事实:从事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未按照要求对公司稀土矿贮存仓库周边环境的放射性水平进行监测并未向乐山市五通桥生态环境局报监测结果。

违反条款:《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5月29日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