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乐山市沙湾顺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乐山市沙湾顺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环罚〔2024〕6号

被处罚对象:乐山市沙湾顺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86136729F

法定代表人:林建元身份证号码:35**************77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未对乐山五通桥区乌龟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分别于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23日与乐山五通桥区乌龟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废钢分选尾料购销协议》,向其销售废钢分选尾料(污泥和废铜线、废铝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乐山五通桥区乌龟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将废钢分选尾料(污泥和废铜线、废铝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回卸去废铜线、废铝线后将剩余尾料(污泥)倾倒在该公司后河沟斜对岸约100米处(五通桥区石麟镇方嘴村三组,东经103.722083、北纬29.366243),上述倾倒物为露天堆放,表面覆盖有黑色防尘网;地面未硬化,未设置围挡,无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处罚结果:罚款壹拾玖万元(¥190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6月26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