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乐山五通桥区乌龟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乐山五通桥区乌龟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环罚〔2024〕5号

被处罚对象:乐山五通桥区乌龟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MA64A3AWXC

法定代表人:罗明福身份证号码51**************56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将乐山市沙湾顺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产生的废钢分选尾料(污泥和废铜线、废铝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回卸去废铜线、废铝线后将剩余尾料(污泥)倾倒在五通桥区石麟镇方嘴村三组(东经103.722083、北纬29.366243),倾倒的废钢分选尾料(污泥)呈斜坡面,堆高最高处约4米,倾倒面积约300平方米,倾倒量约800吨(经过磅称重实际为940.75吨),表面覆盖有黑色防尘网;倾倒的废钢分选尾料(污泥)为露天堆放,地面未硬化,未设置围挡,无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处罚结果:罚款捌万元(¥80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6月26日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