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环罚〔2024〕7号
被处罚对象: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2086W
法定代表人:王元义身份证号码:51**************17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26日23时58分许,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号生产车间面向西北方向5个大门敞开,2名工人正在对摆放在车间地面的一铁质罐体进行喷漆作业(经调查喷漆作业工件为TEG吸收塔),喷漆作业未在该生产车间喷漆房中进行,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结果:罚款伍万陆仟肆佰元(¥564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8月8日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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