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乐山重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发布日期:2024-09-23  来源: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乐山重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环罚〔20248

被处罚对象:乐山重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97672064F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54

主要违法事实:202418日、117日、118日、119日,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4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排放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600.00元);2.处罚款壹拾肆万柒仟伍佰元(¥1475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919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