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乐山恒元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发布日期:2025-01-17  来源: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乐山恒元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环罚〔202410

被处罚对象:乐山恒元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MACBYPM53H

法定代表人:王兴蓉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在无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接收并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整(¥181575.00)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玖仟肆佰元整(¥3994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115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