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乐山重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情况-2
发布日期:2025-04-12  来源: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乐山重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环罚〔202414

被处罚对象:乐山重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97672064F

法定代表人:骆斌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6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排放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6份。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元(¥1200.00元)并处罚款贰拾贰万陆仟陆佰元(¥2266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411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