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集《关于划定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委托技术单位对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范围划分进行分析论证,形成了《关于划定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建议意见。
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的规定,结合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情况,《关于划定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时间缩短为7日。征集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21日。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1年3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1)信函寄至: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553号2006室,邮编:614000。(2)联系电话:0833—2117440。(3)电子邮箱:542952957@qq.com。
附件:《关于划定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
关于划定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划定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为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
(一)城镇建成区
城镇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二)人口集中地区
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公路两侧一定范围
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范围,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各35米范围。
二、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内各单位应当遵守《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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