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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设置

单位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553号

值班电话:0833-2131721

传真:0833-2105757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电话:0833-2131721)。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绩效管理、信息、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和史志编纂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财务科(电话:0833-2120297)。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

(三)督察科(电话:0833-2487675)。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负责相关目标考核。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和依法依规问责;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乐山市污染防治攻坚相关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电话:0833-2120381)。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组织拟订并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相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电话:0833-2130080)。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市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权限承担政策、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使用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六)生态环境监测科(电话:0833-2411221)。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价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警预测,制定并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承担总量减排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

(七)水生态环境科(电话:0833-2411190)。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功能区规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建立并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水污染物减排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参与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有机食品发展。参与实施全市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大气环境科(电话:0833-2117440)。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编制全市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承担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

(九)土壤生态环境科(电话:0833-2411171)。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全市固体废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

(十)化学品与应急管理科(电话:0833-2411221)。负责全市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及后续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信访、维稳、综治、禁毒等工作,牵头协调指导全市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十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电话:0833-2411187)。承担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有关政策、规划;组织开展全市辐射环境监测;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市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监督管理全市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和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及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和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市辐射环境执法,负责全市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十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科(电话:0833-2411190)。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石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意识形态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科)(电话:0833-2429252)。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所属单位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的干部人事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奖励;负责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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